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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关单位、人员:
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,维护水上交通秩序,保护水域环境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江苏海事局在全域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海事执法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设置地点
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飞地点为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及沿岸区域、江苏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公点。
二、监管时间
每天00:00至24:00。
三、覆盖范围
江苏海事局管辖区域。
四、执法主体
江苏海事局及下属海事管理机构。
五、监管事项
(一)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;
(二)船舶和水上设施(以下统称“船舶”)航行、停泊和作业情况;
(三)船舶悬挂旗帜、显示号灯号型情况;
(四)船舶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;
(五)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情况;
(六)船舶污染物排放及岸电使用情况;
(七)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情况;
(八)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搜寻救助;
(九)其他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事项。
六、法律依据
本通告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制定。
七、公众提示
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有关单位、个人应当予以配合,不得故意干扰、阻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。如有疑问或者意见建议,可致电025-58996099。
特此通告。
江苏海事局
2025年7月11日